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安榮生在電視劇《領袖》中扮演青年鄧小平
  圖為:安榮生(左)接受本報記者採訪
  本報記者餘皓
  武漢人民藝術劇院國家一級演員安榮生,曾在10餘部影視劇中扮演青年鄧小平。近期熱播的電視劇《領袖》中,也有安榮生扮演的青年鄧小平形象。
  去年以來,安榮生髮現,武漢一家從事演藝培訓的教育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和宣傳冊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並給他冠上“特聘教授”的頭銜,用於對外形象宣傳及招生。他委托律師向對方寄送《律師函》交涉,但未獲回應。
  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安榮生表示,該培訓機構的行為涉嫌侵害了他的名譽、姓名、肖像等項權利。目前,他已向武漢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機構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15萬元。
  昨日,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表示,公司與安榮生之間並無宣傳合約,並已撤下關於安榮生的不實宣傳內容。
  青年鄧小平扮演者 莫名成為“特聘教授”
  47歲的安榮生是武漢人民藝術劇院國家一級演員,曾在《紅星閃耀》、《井岡山》、《長征》、《紅岸——鄧小平在1929》、《鄧小平1928》、《紅色搖籃》、《領袖》等影視劇中扮演青年鄧小平。
  他還擔任過多部兒童劇、大型文藝匯演、動漫舞臺劇的導演,曾獲全國兒童劇調演優秀表演獎、中國話劇金獅獎、武漢藝術人才江花獎,主演的話劇《春雨沙沙》獲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提名,在演藝界有著良好口碑。
  昨日,安榮生向記者介紹,去年初,一名熟識的導演告訴他,武漢一家教育公司的宣傳資料上,印著他的照片及簡歷。該公司主要從事演藝人員培訓,在其宣傳冊和網站上,以及進行招生宣傳時,公開宣稱他是該公司的“特聘教授”,將為學生授課。“當時我很生氣。我根本不知道這家公司,也從未接受其聘請,何來‘特聘教授’一說?更談不上為學生授課!”安榮生說,他委托這名導演與該公司交涉,要求撤下不實宣傳。但直到去年底,這家公司還在冒用他的招牌,於是他委托朋友到該公司拿了幾份宣傳資料,果然在“名師團隊”中見到了自己的名字。
  保全證據提起訴訟 要求道歉索要賠償
  眼看私下“打招呼”沒有效果,安榮生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他聘請了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餘軍作為他的代理人,處理侵權事宜。
  今年8月14日,餘軍向武漢一家公證處申請對涉嫌侵權的教育公司網頁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網頁上,赫然貼著安榮生的照片,介紹資料中,其姓名下寫著“聘任我校特聘教授”字樣。幾天后,餘軍向該公司寄送《律師函》,要求協商處理侵權事宜,但該公司未作任何回應。
  餘軍律師認為,該教育公司出於商業目的,在未經安榮生同意的情況下,借助安榮生在行業內的良好社會形象和影響力,在公司網站和宣傳冊上擅自使用安榮生的姓名和肖像,使消費者產生混淆,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教育公司的行為既侵害了安榮生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給安榮生造成損失和精神痛苦。
  上周,餘軍向武漢中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要求該教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榮生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的行為,併在湖北主流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同時賠償安榮生因侵權造成的損失15萬元。
  安榮生告訴記者,由於長期扮演鄧小平,受偉人氣質和人品的熏陶,他平時十分註重自己的聲譽,演藝合作都會選擇大型正規的演藝公司簽約。“曾有演藝圈的朋友轉告我,說武漢一家教育公司的學生反映,直到畢業了都沒見到我這個‘老師’。我當時十分驚訝,因為我根本沒有聽說過這家公司,與該公司也沒有任何聯繫。我的形象受到了扭曲,該公司必須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
  培訓機構承認侵權 不實內容已被撤下
  昨日,記者與餘軍一起,來到位於虎泉的該民營教育公司。公司負責人劉女士稱,打安榮生的招牌已有3年,但事出有因:“3年前,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打電話給安榮生,請他到我們學校上課,安榮生口頭同意了。後來他很忙,一節課都沒上。”
  記者要求採訪這名工作人員。劉女士表示,該工作人員早已辭職,“公司和安榮生之間也沒有簽訂合同。”
  據劉女士介紹,安榮生委托他人與公司交涉後,公司於去年12月銷毀了所有涉及安榮生的宣傳資料。“當初印製這些資料時,我們花了4萬元,共四五千份,僅散髮了一千份,剩下的當廢品賣了170元,損失慘重。”
  餘軍質問:“既然花這麼大的代價處理了侵權資料,為什麼不敢直面此事,與安榮生協商妥善處理侵權事宜?”劉女士沉默片刻後說,公司的網頁也作了調整,刪除了關於安榮生的宣傳資料,現在已經不存在侵權了,也無須賠償。
  餘軍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公司即使刪除了虛假宣傳,但因為已經造成侵權影響,仍應承擔法律責任。安榮生表示,該教育公司請他上課一事是子虛烏有,他從未接到過對方的電話,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討回公道。
  【貼士】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利。《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併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案例】
  姚明訴武漢一公司侵權 獲賠100萬元
  2011年,姚明起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姓名、肖像、簽名用於其生產、銷售的體育用品,並實施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湖北省高院二審判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公司停止侵犯姚明姓名權、肖像權的行為,併在媒體上刊載聲明向姚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該案入選了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董璇訴武漢某醫院侵權 獲賠4.96萬元
  武漢一家美容醫院,擅自將知名影視演員董璇的4幅照片,用於該院割雙眼皮、假體豐胸、面部吸脂、肚臍整形等項目的商業宣傳。董璇起訴至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案件審理期間,該院刪除了其網站上的侵權照片。
  今年4月,江漢區法院審理認為,該美容醫院的行為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權,判決其賠償董璇4.96萬元,並登報公開賠禮道歉。
  (原標題:青年鄧小平扮演者索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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